蛊虫

《本草纲目》虫部
《本草纲目》虫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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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《拾遗》)

  【释名】时珍曰︰造蛊者,以百虫置皿中,俾相啖食,取其存者为蛊。故字从虫,从皿。皿,器也。

  【集解】藏器曰︰古人愚质,造蛊图富,皆取百虫入瓮中,经年开之,必有一虫尽食诸虫,即此名为蛊,能隐形似鬼神,与人作祸,然终是虫鬼。咬人至死者,或从人诸窍中出,信候取之,曝干。有患蛊人,烧灰服之,亦是其类自相伏耳。又云︰凡蛊虫疗蛊,是知蛊名即可治之。

  如蛇蛊用蜈蚣蛊虫,蜈蚣蛊用蛤蟆蛊虫,蛤蟆蛊用蛇蛊虫之类,是相伏者,乃可治之。

  时珍曰︰按︰蛊毒不一,皆是变乱元气,多因饮食行之。与人为患。则蛊主吉利,所以小人因而造之。南方又有蜥蜴蛊、蜣螂蛊、马蝗蛊、金蚕蛊、草蛊、挑生蛊等毒,诸方大有主治之法,不能悉纪。

  【主治】蛊毒,烧灰服少许,立愈(藏器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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