墨家观点:“壹同天下之义”的法律起源论

  墨家观点:“壹同天下之义”的法律起源论

  1、为了实现“兼相爱、交相利”原则,墨家提出了“尚同”的主张,要求各级正长直到天子必须“壹同天下之义”。即用“兼相爱、交相利”来统一思想。他们认为,“古者民始生,未有刑政之时”,也就是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之前,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是非标准。“一人则一义,二人则二义,十人则十义”,人人意见不一,“人是其义,以非人之义”。因此大家互相争夺、互相亏害,“天下之乱,若禽兽然”。这就需要“选天下之贤可者、立以为天子”和各级“正长”。然后由天子“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”,自上而下地“壹同天下之义”,并让人民逐级向上报告“善”与“不善”的情况。使“爱利天下者”,“上得则赏之”;“恶贼天下者”,“上得且罚之”。人民不但要“上同乎天子”,“天子之所是,必亦是之;天子之所非,必亦非之”,而且要服从各级正长:“上之所是,必皆是之;上之所非,必皆非之”;“上有过则规谏之,下有善则傍(访)荐之”。这样就能使“天下治”。

  2、墨家提出这种“壹同天下之义”的法律起源论,目的在于使“兼相爱、交相利”上升为国策和法律,以便用国家强制力加以贯彻。他们要求上下“尚同一义”,即要求统治者与人民的是非、善恶标准都能一同于“兼相爱、交相利”。他们认为这在他们理想中的古代社会是完全可行的。但当时的现实社会却并不是这样,当时的“王公大人”根本不为人民着想,所以,他们虽主张“上同乎天子”,却没有把君权绝对化。他们拥护爱民的“兼君”,却反对害民的“别君”。而且认为君主虽然有权立法,“发以为刑政”,但必须考察其在实践中能否“中国家百姓之利”,否则便不可为“法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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